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中扣留一部分,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介绍工作的中介费是否合法
不合法。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动者薪资中截留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章,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