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司难以留住人才,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向公司书面通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公司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2、公司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的口头约定试用期往往无效,可能导致公司虽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3、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4、并不能免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公司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就是公司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5、公司难以保护商业秘密、难以进行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公司往往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公司要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也是同样的道理。6、可能导致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