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时,夫妻双方是否必须亲自到场?

律师回答
摘要:夫妻共同房产过户需双方到场,个人房产过户可不涉及配偶利益。买卖、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需双方共同申请,但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可由单方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法典》,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生效。
共同房产过户一般要夫妻双方都到场,个人房产过户,不涉及配偶利益的,配偶可不到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如果涉及原共有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应按照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
房产过户时,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过户并不要求必须亲自到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进行办理。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和经验,能够代表夫妻双方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在选择代理人时,夫妻双方应注意选择有信誉和专业能力的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确保代理人能够妥善处理过户事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理人办理过户并不代表夫妻双方可以完全放弃对过户事项的监督和审查,仍需保持密切关注并确保过户程序合法合规。
结语: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通常需要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然而,对于个人房产过户且不涉及配偶利益的情况,配偶可以选择不到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在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双方也应共同申请登记。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委托代理人办理过户手续,但仍需保持对过户事项的监督和审查。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夫妻双方应选择有信誉和专业能力的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以确保过户程序的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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