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促成房产合同成立的,可以依约索要中介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索要中介费,但可以支付必要的劳务费;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索要任何费用。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其实质是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具体内容是: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居间合同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中介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中介合同中的中介服务人员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2、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工程居间人承担的责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负有以下的义务: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2、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3、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4、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