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劳动薪资的纠纷中,对于单位是否已经支付薪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常常会争执不下。但是,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支付薪资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我国《薪资支付暂行规章》规章: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薪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薪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薪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薪资清单。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向劳动者支付薪资的资料至少要达到两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规章: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对是否支付(加班)薪资的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