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
1、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没有其他约定,则该增值部分仍归原一方所有。
2、若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产若归首付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主张共同还货的一半,还可主张对共同还贷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按比例分配。
4、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那么婚后增值部分自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