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病假与事假存在以下的区别:1、定义不同,病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病,事假的没有前提条件;2、事假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病假单位必须支付工资;3、事假没有时长规定,病假时长随工作年限延长。
1、概念不同:
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个人原因请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2、待遇不同:
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而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
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保障不同
事假:事假是个人与单位协商的请假,不受法律保障。
病假:病假必须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受劳动法保障。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病假和年假是不一样的,并且休病假的时候单位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如果当事人休病假的时间过长的话是不能享受年假待遇的。年假是每个人都有的,任何企业不能干扰当事人休年假,并且年假不会包含法定节假日。如果有单位以此为依据不让休年假的可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