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三岗十八级”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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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市、县(市、区)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区;
      (四) 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招录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数量根据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确定。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每300-400户配备1人,每个社区不少于5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在总量内统筹确定各社区具体人员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录两种方式。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二)招录。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制定的具体招录办法,应报市组织、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可靠,素质良好;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3)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5)社区党务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六条 行政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要与市、县(市、区)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街道(乡镇)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岗位级别调整、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工作薪酬体系适用于我市城市社区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两委”专职成员和县(市、区)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未满3年的人员不在此范围)。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分别予以保障。其中对城市社区“两委”成员薪酬,市财政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补助,并根据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对应,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等级为1-18级。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薪酬系数。
      第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当地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平均工资的0.8-1.2之间确定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情况同步联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地全额事业编制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当地确定的倍数×等级对应薪酬系数。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额的70%左右,绩效工资占薪酬总额的30%左右。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情况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年度发放,并根据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的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
      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薪酬。通过招录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本意见实施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社区工作者,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的力度,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程序进入社区“两委”班子。县(市、区)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连续任职满2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五条 县(市、区)每年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集中轮训,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分工负责,每年对社区其他工作者进行全员培训。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六条 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都应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初级每月100 元、中级每月200元、高级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
      第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最高岗位等级的,以及所在社区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或全国、全省、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薪酬待遇、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换届不再继续提名或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指依法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符合条件的社区,不含未按鲁办发〔2012〕22号文件要求进行村改居的社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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