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归谁:归满足解除条件的另一方所有。
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1.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解除直接决定着行政合同的效力,对行政合同的目标实现与当事人利益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中对行政主体单方面都解除行政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明确行政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当法律明示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合同予以解除,从而提前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从而可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订立行政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变化时
行政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国家政策。由于政策比较抽象,适用时较为灵活,不象法律那样稳定,因此在行政合同订立后或在履行过程中,当作为订立行政合同依据的政策发生变化而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没有必要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以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3.相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行政合同而使行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时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制裁,以促其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尽快履行和适当履行。当相对方当事人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行政主体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形式的解除合同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制裁手段,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4.当行政合同中规定的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单方面解除是其一种当然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在行政合同中对行政主体行使该权利的情形予以明确的规定,以明确行政主体解除合同的范围,保证行政主体对该权利的正确行使。因此,当行政合同中规定的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行政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行政合同的规定对行政合同予以单方面的解除。
5.因其他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来的行政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时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当出现其他法律事实,如因情势变更,而使原来双方订立的行政合同已经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相符合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决定解除该合同。因为行政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当该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时,若不予解除而坚持其效力,则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害。因此,行政主体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的解除进行裁量。当然,该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以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