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公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以下要点:第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第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第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第四,注明出具日期;第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证言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什么情况下证人证言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