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通常是指对因历史原由形成的宅基地超准则占用、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国家对此无统一准则,乡村宅基地管理政策都以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参考《金寨县乡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办法(试行)》:Dc11604_.第九条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