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正常休年假的,年休假工资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来计算;如果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少休年假的,则未休或者少休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资的300%来计算。
年休假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之一,因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向单位申请年休假的,此时单位不仅要批假,同时还要保障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支付其相应的工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