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39条,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期间内,享有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放假,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另行安排,并且未休年假可以在下一年度延续使用。如果员工离开企业时仍有未休年假,应当按照单位工资或者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未休年假工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因此,员工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是需要参考多个因素的,最后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已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因劳动者原因未能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三倍支付折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