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应明确楼盘是否已建成完工并满足交房条件,以及开发商销售房产是否证件齐全,进而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从而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1、若楼盘已建成并满足交房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且购房款已通过按揭或其他方式支付完毕的,可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2、若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也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对已支付的首期款或购房款主张优先受偿;3、若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房人可向开发商申报债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或购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