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什么是法定赡养人?
法定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比如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的,为父母的法定赡养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是符合此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孙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无法赡养祖父母的情况下,是要承担外祖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进行照料并在精神上慰藉,当然赡养人的配偶也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扣除情况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