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的面积是原所有人购买的,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应将其视为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财产的补偿,或者是对原有产权的延伸,安置房是对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进行转换的形式。但目前在私房拆迁中,拆迁部门会以现金或房产的形式给予补偿,但补偿后的房产可能超出原住房面积,如何认定超出面积。如果超出的面积是对原房屋的等价补偿,安置房则完全是原业主的个人财产。
一、离婚分财产以房产证为准吗
1、不一定,一般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所得均分;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但是还存在例外情形。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拆迁买的房子离婚时能分到房产吗
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的家居用品;
(五)应当归一方所有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