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功用和广泛用途的文书,它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在信息社会扮演特别重要的社会角色。通告就是我国常规使用的15种基本公文种类之一,它与最相近似的公报、公告、通知、通报等公文种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周知或遵守的事项,具有适用范围的确定性和适中性、传达内容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反应效能的告知性兼执行性等特征;
可见,涉疫情防控政府通告并非都具有法律强制力。从内容来看,和百姓息息相关的通告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性质,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一是疫情信息通告,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比如,我们每日关注的从全国到湖北在到自己所在地的最新新冠肺炎疫情情况通报都属于此类。
二是行政指导类通告,是行政机关为达成预防控制疫情的行政目的,向相对人提供信息、宣讲政策、提出建议、指导、提醒或者劝告的行为。它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相对人自愿接受,但能够对公众行为产生影响和引导作用,因为如果其内容欠缺科学性,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比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
三是行政命令类通告,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所涉人员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通告的次要但强效、少用但管用的功用。比如,公众热议、关注最多的各地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就属于行政命令类通告。那些明确了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通告也属于行政命令类通告。
四是自治组织的通告,其不属于行政行为,但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它们使用的名称不一,叫做通告、通知、周知、告示、规定、公约的都有,所以此类公告对公众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引导、规范和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