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买方限购合同一般无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的、提供虚假情况的属于缔约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承担什么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没有订立受损怎么要求赔偿
合同没有订立遭受损失是能要求对方赔偿的,一般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