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
3、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
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