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