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5项: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有:
(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怎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合并还是分立,都不能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且对于企业的分立,分立后的各企业如果对分立后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有约定的,该约定只在分立企业之间有效,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等级。也就是说,承继单位从此担负起缴纳工伤保险、保护职工工伤待遇的重任。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有哪些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有:
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为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为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亡待遇都包括哪些赔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