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二、1、孕妇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会导致什么后果
铅是一种重金属毒物,会对人体多系统、多脏器造成损害,急性铅中毒会引起红细胞膜破裂,导致溶血,慢性中毒可影响血卟啉代谢,血红蛋白合成减少;还会导致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严重的可导致中毒性脑病;铅还可使肝功能损坏、肾功能不全,导致女性内分泌紊乱、激素水平失调,男性精子活动度减小或畸形,不孕率增高;孕妇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出生体重儿、胎儿围产期死亡、流产及畸胎等。
铅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期0.15m/m3;铅烟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期0.09mg/m3。
2、苯及苯系列化合物对孕妇有什么特殊损害
苯是一种有特殊芳香味的无色液体,易挥发,可经呼吸道吸入或经皮肤吸收进入人体。苯经皮肤接触短时间容许浓度为10mg/m3。苯在制鞋、箱包、橡胶、医药等行业中应用较多。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的苯可出现苯中毒,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长时间低浓度接触者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还可损害造血系统,导致白血病。
女性接触苯可导致月经紊乱,经期延长,月经量过多。孕妇接触苯及其苯系列化合物可能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出生体重儿、死胎、自然流产等,可能还会导致儿童患白血病的危险性增高。
3、目前国际上公认有胚胎毒性和能致畸的化学物有哪些
国际上公认的与胎儿畸形有关的物质有:二苯基乙内酰脲、叶酸拮抗剂、无机碘化物、锂、有机汞、性类固醇、链霉素、四环素、反应停、硫脲化合物、3,5,5-三甲基-2,4-二氧口恶唑烷、杀鼠灵、甲醇等;有胚胎毒性的化学物有:二甲基甲酰胺、铅及其化合物、苯系物、汞与甲基汞、锰、镉、西*因等;能够引起自然流产、早产或死产增加的毒物有:氯乙烯、二溴氯丙烷、黄-磷、砷、砷酸、锑、镉、铟、铅、二硫化碳与某些有机溶剂等。
孕妇接触一定剂量的某些化学物质,可能会造成儿童先天性缺陷,如唇腭裂、心脏室间隔缺损、心血管畸形、中枢神经系统缺陷等。
4、哺乳期妇女为何不宜从事接触有机磷农药的生产与使用
常见的有机磷农药有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速灭磷、百治磷、毒死蜱等。有机磷农药可以经皮肤污染、呼吸道、胃肠道吸收,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机磷农药可通过乳汁导致婴儿出现中毒反应。有机磷农药中毒主要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使神经内分泌系统发生一系列毒蕈样中毒反应;严重时可以引发迟发性神经病和并发症,如脑水肿、肺部感染、上消化道出血、中毒性肝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中毒性心肌病、猝死、迟发性死亡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