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的,可能是开发商故意漏掉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确定交房时间后,补充在合同上,作为交房日期。如果开发商还是逾期不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进行索赔。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一般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买房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
一、拒绝收房的条件是什么
拒绝收房的条件如下:
1、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
2、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3、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出现哪些问题才能要求退房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5)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