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企业的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需要有三个条件:
一、时间上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的,则破产企业管理人无权再行使撤销权。
二、清偿行为发生时,破产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果清偿行为发生时,破产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管理人难以证明的,则撤销权诉讼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虽有前述的两个条件,但个别清偿后,债务人财产反而受益。
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前六个月内支付的水电费、租金、工资、以自有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等进行清偿以及经过司法、仲裁程序清偿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