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驳回与裁定不予受理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答
摘要:“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可以上诉。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予受理”适用于立案前,“驳回起诉”适用于审理阶段。不予受理由立案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所不同的是,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立案受理前,“驳回起诉”的裁定用于受理后的审理阶段。另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延伸阅读
司法解释对法院裁定驳回与不予受理的规范与解释
司法解释对法院裁定驳回与不予受理的规范与解释,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请求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进行具体规范和解释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确保法院在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时能够依法正确行使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适用标准的规定、审查程序的要求等。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裁判一致性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结语: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理条件。虽然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但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的不服都可以上诉。司法解释对裁定驳回与不予受理进行了规范和解释,旨在确保法院依法行使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指引,促进裁判一致性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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