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以约定放弃诉讼权利,如果约定了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理由如下:
诉权具有公法属性,不在私法自治范围之内。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从权利的属性上看,诉权属于公权性质,公权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的发挥,公权机关依法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合同中不得起诉条款与民事合同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两者分别涉及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效力要遵循公法原理,即法律有规定的才有效力,“法无规定不可为”。
综上,放弃诉权之表示系限制一方诉权,并非私法上效果,故该放弃之表示非属私法自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