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竣工验收前项目:取得经规划批准变更建筑面积的有效文件。
(二)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筑面积的条件。
备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的项目,按规定经处置后可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窗口收件
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缴款通知书或关于委托评估××××项目市场地价的函。
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三、申报材料:
(一)竣工验收前项目:
1)申请报告1份(原件)(加盖公章、注明建筑面积变更依据、原批准建筑面积、变更后建筑面积、、用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化材料1份。
2)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有授权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
3)规划批准变更建筑面积的有效文件、施工许可证;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电子化材料1份。
4)如土地使用权人已发生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土地权属证明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5)出让用地:
①原合同及各补充合同及其宗地红线附图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②原地价缴清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③属经营性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各用途销售数据;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划拨用地:
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缴费票据,如使用政府储备用地需提供土地收储成本结算凭据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②原批准的政府用地批文或划拨决定书及宗地红线附图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③原计委、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二)竣工验收后项目:
1)申请报告1份(原件)(加盖公章、注明原批准建筑面积、变更后建筑面积、用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化材料1份。
2)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核原件;有授权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电子化材料1份。
3)厦门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出具的《增容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1份(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
4)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建筑面积的有效文件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6)如土地使用权人已发生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土地权属证明;电子化材料1份。
7)出让用地:
①原合同及各补充合同及其宗地红线附图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②原地价缴清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
③属经营性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各用途销售数据;电子化材料1份。
④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管条款的,应提交监管协议书;电子化材料1份。
⑤2014年10月15日后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项目,涉及增容需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出发后,城取得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电子化材料1份。
注意:以上申报所需的材料都需要复印件一份,电子化材料1份,而且电子化材料必须是PDF或JPG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