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以。你公司购买白酒用于接待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购买的白酒用于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在无偿赠送环节并未实现最终的消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外购的白酒用于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当视同商品买卖,应当计算销项税,相应对购买白酒所承担的进项税应当允许抵扣。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从市场购买用于无偿赠送,购买价格即为市场价格,所以,视同销售的价格应当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已购买价格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以购买价确认成本,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购买的白酒不论是用于业务招待,还是用于无偿赠送客户,均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超出业务招待费规定的标准部分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