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要服从它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某些先合同义务。
所以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协议的全过程,强调行政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规制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特权的行使。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所以虽然行政协议偏重于行政机关,可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而更加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有必要要求协议的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行政协议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