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人事争议被申请人一定要答辩吗
没有规定一定要答辩,是否答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劳动人事争议怎样写答辩书
当事人可以自己书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书写仲裁答辩书。仲裁答辩书由首部、声明、答辩意见、证据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其具体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如下:
(一)首部。写明仲裁答辩书的名称,如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二)声明。要写明对什么进行答辩。
(三)答辩意见。这部分是仲裁答辩书的主要部分。被诉人应当在充分阅读,分析申诉书的某些事实,证据和申诉人的意见及申诉请求;被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对申诉书提出反问、质问。答辩意见要写得有理有据,说服力强。
(四)证据部分。答辩人可以在答辩意见之后附上有关证据。证据可以是有关人员的证词。有关规章制度的复印文本、诊断证明书,或者争议发生的现场情况证明等材料。
(五)尾部。写明答辩人、诉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等,并注明答辩的日期年、月、日。
当事人书写答辩书应字迹清楚、文字准确、通俗易懂。一般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便于结案存档。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是被诉人据以陈述事实,仲裁机关据以查明是非,明确责任以及申诉人进行辩论所依据的材料之一。因此,为有利于争议的友好协商解决,答辩书的语言应当文明、平和、有理有法,不能采用粗暴,侮辱性的文字,不得攻击对方当事人的人格、人身以及其他有关证人、知情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等人员的名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