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成立的一种权利,它不是债权本身,而是债权人在债权之外于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上享有的一种物权。同时还是一种价值支配权,一种优先受偿权。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担保物权可以继承吗
1、由于担保物权对特定标的物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能够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而被继承。只是受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限制,担保物权的继承跟其转让一样不能单独进行,而只能依所从属的债权一并继承。
2、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中,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当抵押权人死亡后,抵押权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债权的同时,继承抵押权。抵押期满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继承人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被称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被称为留置物。留置权也属于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留置权人就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当留置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继承债权时,同时继承留置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该继承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民法典担保物权是否就是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物权不只是抵押权,还包括质权、留置权。因为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