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劳动监察投诉是不交费的。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且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书面推荐3-5名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立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并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1、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被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管辖的。
二、对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及投诉理由和事实不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三、对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理由。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案件承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
一、审议讨论:对案件承办监察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审议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理。
二、行政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取证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撤消立案等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主动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