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另一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肯定价值,能够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议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能够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证明,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能够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置作出相应商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看。而且,要收取肯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期满却赖着不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