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北京产假天数:
女职工
1.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女员工可享受奖励假30天(可男方享受)
4.生育多胞胎的女员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
无陪产假的规定,可享受晚育奖励假(只能夫妻其中一人享受)
有生育保险: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以上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无生育保险: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