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的,雇佣他工作的包工头,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说白了,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建筑工程的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的,而将工程发包给他的,当工人受伤后,包工头无力赔偿的,工人及其家属可以找挂靠的建筑公司和发包人索偿。因此,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和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他们找理由就可以不赔偿的。如果受伤工人及其家属向他们索偿时,其找种种理由推卸责任的,就应该及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索偿,尽最大可能索取应有的赔偿。之所以不要拖,是因为事情拖得越久,案件证据就缺失得越多,也越难收集,对受伤工人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