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复评价,是指对于同一事实或者情节,在定罪或者量刑上作不利被告人的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般是指只能对犯罪构成中的每个犯罪事实和情节评价一次。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源自德国,起初是一种处理罪与非罪的准则,即对于在犯罪认定中已作为评价要素的案件事实,在其他犯罪认定中不得再作为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后来,这一原则被西方学者引用到量刑领域作为处理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犯罪情节是依附于犯罪而存在,并且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定罪情节是指那些些对于构成犯罪或者区分轻罪与重罪具有决定影响的情节,这些情节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刑程度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因此,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具有各自的功能。作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重要体现,定罪情节不得在量刑时再次使用,定罪情节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已经使用过—次;如果在量刑的时候再次使用这一情节,就是重复评价,因而应予禁止。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本内涵应当做如下理解:一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当评价二是禁止定罪事实再次评价为量刑事实,或者是将量刑事实再次评价为定罪事实。三是法律并不禁止对被告人有利的重复评价,实质上也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律师补充: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一个实体与程序交叉的问题。就程序法而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即禁止双重危险。禁止双重危险的重点在于不因一事而两度置于受刑之危险,核心要义在于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重复处罚。就实体法而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构成要件之要素,于刑罚裁量中,不得重复予以审_。”认罪认罚是独立量刑情节,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