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已经合并为不动产权。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不动产证丢失应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
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等;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如下: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