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概念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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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地役权的成立需要书面合同,并可申请登记。供役地权利人应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相邻关系中,相邻所有人有义务不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并有权要求对方不侵犯自己的权利。
一、地役权哪些意思
1、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成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
延伸阅读
结语: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供役地,自己的需役地。地役权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相邻关系中,相邻所有人应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合理行使权利,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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