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定义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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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有偿权利,不属于担保物权。与相邻权有所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根据合同约定,适用范围不限于相邻不动产,且救济方式也不同。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不属于担保物权。同时其与相邻权的区别表现在前者一般是有偿的,而后者一般是无偿的,两者设立的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因合同约定而设立,而后者是法定的,而且两者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也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是适用于相邻的不动产之间,而地役权无此限制。
延伸阅读
地役权的产生原因、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地役权的产生原因、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是指地役权的形成缘由、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在法律上具备的效力。地役权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利用需要、公共利益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等。适用范围涵盖了土地使用、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权益。地役权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包括权利的确立、行使、限制等方面的法律保障。通过对地役权的产生原因、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的深入了解,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地役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
结语: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不同于担保物权。与相邻权相比,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设立方式也不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而相邻权适用于相邻不动产之间。了解地役权的产生原因、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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