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一个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为了按照“实际工资”为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有些单位会与劳动者签一份合同薪资低于双方约定薪资的劳动合同,并声称这样可以让劳动者少交一些个人所得税。这种虚报、瞒报工资的行为,是单位与劳动者的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切忌与用人单位达成此类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