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形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 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 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人。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