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国家有法律制度要求,确定了劳动关系之后就必须要给员工购买社保,签合同和买社保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交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员工可以到劳动局投诉的。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买社保是不合法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实际上,用人单位本来就不能让员工在签合同和买社保这两件事情当中做选择,而有些员工天真到让用人单位把缴社保的这部分费用计算到自己的工资中,这是因为员工根本就不知道缴纳社保的重要意义。只签合同不买社保的话也是随时都能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