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征收项目中的无证自建房必须依法认定。
103010第二十四条堪称城市范围内无证自建房的“救命稻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无证自建”和“有证自建”的补偿标准不同。
一般来说,无证自建房即使可以补偿,补偿标准也会和有证房屋有明显区别,主要看各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但可以明确的是,“什么都不给”还有进一步斗争的空间。从法律角度来说,除非涉案房屋被主管机关通过限期拆除的决定认定为违法,否则不予补偿在行政上是不合理的。
第三,“历史遗留”有节点,2008年和1990年很关键。
对于城市的房子,这里的“时间节点”比较明确,一般在2008年和1990年。即200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或1990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即使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也不应单纯视为违法建筑,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补偿。
三无自建房大多可以通过以上三点来确定是否能拿到安置补偿款。当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即使达到补偿标准,也有极少数拆迁户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