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 30人

律师回答

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是?人数如何认定?
      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定义的意见》(闽建办消函〔2021〕9号)中已明确,即“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人数统一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标准认定,其中“以上”含本数,即“同一时间容纳大于或等于30人”。
2.关于撬装式加油装置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有哪些?
      答: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第十四条第九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4.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同时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3.仓库改造并增加储存物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原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内容如不包含该套增加的生产设备则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消防审验。
      仓库进行改造建设,应当根据其储存物质类型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4.既有建筑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特指?
      答: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不限于房屋的产权证,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也可作为权属证明材料。
5.某保险公司搬迁进入新的办公场所,该场所已建成多年,该公司直接搬迁不需要进行装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开具消防证明,请问如何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变电工程”如何界定?
      答:大型变电工程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关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标准,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含直流换流站)为大型变电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其他变电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答:《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答: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
      答:《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答:《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
12.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3.能源化工、电力、铁路等建设工程无开工报告的,如何填写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申请表?
      答:能源化工、电力、铁路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无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可在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申请表中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不应简单套用建设单位内部开工报告文号。
14.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16.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17.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答: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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