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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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返还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344条。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
(5)出租。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延伸阅读
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者授予的一种权利,用于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限制。首先,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并确保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其次,土地使用者在行使使用权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土地管理手续,如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受到土地征收、征用、收回等情况的限制。因此,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开发商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合规经营和避免法律风险。
结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该权利包括占有和使用土地、权利处分、抵押、出租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并在使用权消灭时将土地返还给所有权人。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对土地使用者和开发商至关重要,有助于合规经营和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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