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员的劳动争议该找谁?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讲述了超市促销员所面临的困境和劳务派遣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超市和品牌对终端顾客的直接争夺,促销员这一工种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促销员往往需要同时受到多家超市的管理和考勤,收入却往往与实际用工单位无关。其次,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种种问题,例如用人单位可以钻空子逃避责任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进入一家超市后,靠近任意一个货架,立刻有穿制服的人过来热情地询问你是否需要帮助。接下来,他们会亦步亦趋地跟着你,告诉你哪家品牌的产品最适合你的需求。早年,你厌烦过这种人盯人的推销战术——他们永远只推荐自己穿着的制服上印的品牌。
但后来你发现,他们的制服上不再印商标了;不管你买什么,从洗手液到巧克力,他们都能头头是道地给出建议,甚至还能告诉你某个货架怎么走。你渐渐放松了警惕,开始猜测,这些人大概只是收了回扣的超市售货员。
但他们并不是。不管看起来多像售货员,他们的真实身份仍然是促销员,从品牌商家处得到的也不是回扣,而是合法收入。但此外,他们和售货员同吃同住同劳动,在超市考勤、接受管理,甚至在此领取工资。只除了一点:如果出现劳动纠纷,不得不与自己的东家发生争议甚至打官司,他们会遇到格外多的麻烦。
A超市促销员的困境
8月15日下午开庭,择日宣判。郑花春、吴学云夫妇正等待着法院对他们与易初莲花超市和绿海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的审判结果。
在易初莲花超市朝阳路店做促销员的这对夫妇,受雇于绿海食品公司,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专柜合同,专门销售绿海食品,从绿海食品公司处领取工资。然而,在追讨一直拖欠的2010年下半年工资时,此前一直负责与绿海公司之间联络的人不见踪影,易初莲花超市也拒绝为此负责。
承办此案的律师认为,郑花春、吴学云夫妇按照劳务派遣合同,在工作中直接受超市管理,后者是实际用工单位。超市对劳动者管理、奖惩,享有劳动成果,但并不对其负担补贴、福利、给付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工资争议,一旦派遣单位无力赔偿,普通劳动者就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仅有两条: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在此背景下,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难度并不高,但其负担义务和被追究责任的能力往往受到考验。
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卷入两家以上公司的劳动争议,意味着调查取证上遭遇更多的困难和花费更长的时间。当劳动者处于仲裁时效边缘或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时,这段时间很可能是至关紧要的。
在麦德龙商场当促销员的段红英,运货时被压断了手指,想要寻求工伤赔偿,却发现冤有头债无主。她为三家文具公司当促销员,每家每月都会给她汇一笔工资,出于排除同业竞争考虑,她不能被认定为其中任何一家的员工,也不能被同时认定为三家的员工;但麦德龙也不承认与她有劳动关系。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周折,最后经调解,这起案件才达成了赔偿协议。
B劳务派遣的钻空子
超市促销员这一工种,近年来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地不断兴建的大型超市和品牌之间对终端顾客的直接争夺,都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个行业。但这同时也意味着问题的增多。
而促销员们面临的麻烦,往往离不开劳务派遣这个更大的背景。
劳务派遣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出现的工作形式,劳动者与公司甲签合约后,被派去公司乙工作,接受乙的管理,由乙支付工资和福利。这一形式方便了那些只需要部分岗位上的短期劳力,并且希望减少场地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用工单位,也方便了追求自由职业或打多份工的劳动者,是灵活就业的风潮中相当受欢迎的一种用工类型,在国外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
然而在中国相对新生而迅猛发展的自由劳动力市场里,灵活很容易变成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困难的近义词。为了应对茁壮成长的劳务派遣市场和它新生的难题,2008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一口气出台了12项规定。
不过,这些旨在遏制劳务派遣扩散的条款出台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与此相比,法律规范的粗线条却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在起草的一份针对复杂劳动关系的报告中说。他们呼吁出台《劳务派遣法》,或者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这种频频被钻空子的用工制度。
在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了14年的刘如海,经公司安排,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一家劳务公司被签约,成了派遣工。这份当事人不知情的劳动合同存续5年后,刘如海被单位辞退,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律师向仲裁庭申请,将刘如海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假劳务派遣,原因是当事人甚至自己也不知道这一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但仲裁庭最终认定假劳务派遣的证据不足。工作20年的刘如海在被辞退后,裁决得到的补偿及各项费用为14587元。
报告中说,通过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不用担心必须与工作超过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大大减少了辞退时可能发生的麻烦。
比如,有的劳动者直到被辞退,才会去追究之前碍于人情和不懂法而没追究的劳动争议问题,但因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切断,这时往往已过了追诉时限。
如果说劳务派遣是将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内容相分离,从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带来了许多新的麻烦,那么包括促销员在内的一些工作,有时将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成了雇佣关系、工资来源和劳动内容的分离。可以预想,随着劳务市场的精细化,或许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拆分,立法和执法将如何应对这方面的难题,还要留待更长的时日观察。
延伸阅读
结语:超市促销员需要面对的问题不仅来自于工作本身,还来自于劳务派遣制度。他们需要同时受到超市和派遣公司的管理,却无法得到应有的补贴和福利。一些超市和派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钻空子,规避用工责任。这样的做法不仅使得促销员们的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得整个劳务派遣制度失去了信任和生命力。因此,我们需要出台更加细致的《劳务派遣法》或者对现有《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以规范这种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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