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新农合外伤的报销:
外伤患者在定点医院出院即时结算的,在办理出院手续由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报销。事后定点医院应向县区合管办提交外伤原因及责任证明、病历复印件及其他规定材料。定点医院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外伤患者不予即时报销,告知其回本县区乡镇合管办办理复核报销手续。
外伤患者未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的,应向本县区或乡镇合管办提交伤害原因及责任证明、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其他规定材料。
县区乡镇合管办对外伤参合人员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复核,分析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致伤原因说明,确认所致外伤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审核后在《外伤原因及责任害证明》上填写同意报销意见并加盖公章,手工录入报销系统进行报销,保存好有关报销证明材料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