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
2.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
3.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
4.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