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律规定孕妇病假不能超过3个月,怀孕期间休假应当出具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孕妇请产前假期间,应当按照正常上班待遇,产前假应当单位批准,如果继续上班的,应当工间休息一个小时,按照正常上班待遇,病假工资不能对于当地工资80%。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