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合法。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二)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六)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七)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